
卜韬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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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国际仲裁大厦2306-2309室
创作者去世其著作权归属谁所有?
当一名创作者去世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被合法继承。具体而言,除了人身性质的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其余的经济性权利均能够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转移给继承人;如果没有明确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相关权利将依法归属于国家,并且国家有义务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不受损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数字作品保护有何难点?
数字作品保护面临的主要难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版权归属难以确定:在数字化时代,创作与传播方式多样化,尤其是在网络平台上,用户生成内容(UGC)大量涌现。这类内容往往涉及多人合作或基于他人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导致版权归属问题复杂化。
2.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复制、分发数字作品变得极为容易且成本低廉,加之匿名性特点,使得侵权者能够轻易地隐藏身份,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难度。
3.跨境执法难: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许多数字作品通过互联网跨国界传播。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存在差异,给跨国界的版权纠纷解决带来了挑战。
4.技术更新快于立法速度:新兴技术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被应用于数字作品领域时,现行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及时跟进调整,从而留下灰色地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形式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于已故创作者的著作权处理遵循特定规则,确保了原作者权益的同时也为后续使用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