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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22日 来源:深圳服装商标律师
[导读]: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主要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不足,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这些理由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项已授权的专利不符合授予条件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常见的无效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缺乏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之前已有相同技术被公开)、创造性不足(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问题(不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此外还包括对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说明书公开内容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等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权利区别?

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在权利上存在显著的区别。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专利权人则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发明人侧重于对技术方案的实际贡献,而专利权人则侧重于对专利的权利行使和管理。在实践中,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不是同一主体。例如,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下,虽然员工是实际的发明人,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专利权可能归属于单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一项专利被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的规定时,任何人都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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